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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1988年12月13日)
第一条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天津市文联)是天津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市区、郊区、市属各县文联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天津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和区、县文联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天津市文联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条天津市文联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天津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要求,并承担各文艺家协会需要统筹安排和归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文联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专业业余文艺家之间的友谊;扩大和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第六条天津市文联有责任支持、协助和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文艺理论研究、繁荣创作,加强文艺实践、促进文艺交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鼓舞人民团结奋进、促进改革、实现四化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应有的贡献。天津市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对本市各种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予以奖励。天津市文联积极开展并协助各团体会员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
第七条天津市文联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家之间民主协商对话的渠道,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
第八条天津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一切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天津市文联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并支持、协助各团体会员的同类活动,争取部分经济收入,以改善文艺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天津市文联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提名和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经代表大会协商通过,组成天津市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并按规定确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文联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荣誉性职务。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一条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视情况需要召集。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1、市政府拨款;2、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所得的收益;3、社会赞助;4、文艺家捐赠。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