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评论》之祸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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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青在线 作者: 编辑:吴涛 2022-04-25 17:02:48

  2021年8月新华社评论员曾发表过一篇《打击虚开发票,骗税关乎你我利益》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偷税漏税行为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严重干扰市场秩序。使用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企业通过偷税漏税,挖国家墙脚降低企业成本,对依法纳税企业来讲无疑不公平。重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体现,事关每名公民的切身利益。本期节目的讲述人,他所在公司在经营期间就因为对方开具的发票而遭受巨额罚款,那么这个“祸起发票”的案件是怎样发生的呢?一起走进本期《事实评论》之祸起发票。

  十八张虚开发票,令他的企业遭受巨额罚款

  据讲述人韩某回忆,他与本案被告方高某及勾某是经当地朋友介绍而认识的合作伙伴,双方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进行业务往来,高某及勾某以讲述人韩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项目,一直以来经营良好。直至2021年6月,讲述人韩某的公司收到一份来自税务稽查局的认定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他才意识到出了问题。

  讲述人韩某称,该决定书认定高某及勾某于2017年1月20日提供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票据,并责令讲述人公司补交70多万元税款以及40多万元的滞纳金。讲述人韩某回忆道,他补交完总计120多万元的处罚金后,便向高某及勾某索要赔偿,但对方一直推脱不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韩某决定诉诸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接连诉诸法律,却未能等来他心中的正义

  讲述人韩某阐述道,2021年7月,公司将高某、勾某,以及双方之间的担保人贾某起诉至当地法院,并提供《内部承包合同》、双方转账记录以及税务处理决定等多项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方高某与勾某偿还己方遭受的120多万元财产损失,并要求被告贾某对此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据讲述人韩某回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开具发票的时间在合同有效期之外,合同双方未就“提供虚假票据对公司造成损失”等违约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驳回了他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贾某也以合同终止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此一审判决结果,讲述人韩某所在公司表示不认同,并提起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如今巨额罚款得不到赔偿,他的民营企业经营困难,他需要给员工一个交代。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定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是否具有约束力?仅依据发票出具的时间,来应对《内部承包合同》,能否成立事实认定?在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分别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讲述人韩某接下来的诉讼给出了建议。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所描述,则本案涉及侵权问题,高某和勾某向讲述人公司提供虚假票据,第三方公司开具虚假票据,因此在本案中这两方都构成侵权责任,同时还很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认为:如果讲述人阐述属实,则开具本案所涉18份虚假票据的第三方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针对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温老师认为:根据讲述人提供的材料,本案两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不合理。按讲述人所述,被告方于2017年1月由第三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履行本案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里的项目,按照我国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补充性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虽然没有在内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虚假票据对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如何赔偿,但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讲述人要求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温老师还提到,根据讲述人的阐述,本案被告人贾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会随着双方合同终止而消失。本案所涉及的内部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此视为没有约定,需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根据讲述人提供的材料,本案保证期间应当是在税务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因此被告贾某还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马老师补充道,本案由发票所引发的争端应当引起业界各有关责任方的思考。首先作为公司而言,财务部门对于所收到的、支出的票据,无论票据面额大小,都应当进行仔细核验;再者,相关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票据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大额发票,这样对于企业也会产生一种倒逼的作用,从而使得企业对于大额票据的使用更加慎重。根据讲述人提供的材料,本案所涉票据是2017年所开具,而税务稽查局查出问题是在2021年,这其中的时间差反映出以上几点并未被完全落实,希望经过本案能够再次引发重视。

  最后,两位老师也向讲述人提供了下一步的建议。温老师认为本案证据已经足够充分,讲述人在申请再审时可以重点提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的问题,马老师认为除了再审之外,讲述人还可以再充分了解法官对于案件的态度,积极沟通并整理更多的有力材料进行诉讼。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公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以及审查发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虚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于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在所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虚构发票信息的手法,甚至利用一定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的一项舞弊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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