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之蒸发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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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网 作者: 编辑:吴涛 2022-05-23 11:13:08

  不同于其他工程,铁路施工项目由于其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企业通常是在项目竣工后完成工程款结算。本期节目当事人彭某作为一家建设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包的某铁路施工项目竣工后,几年都拿不回应得的工程款,官司却打了不少。在这中间有怎样的故事,当事人的心结要如何解开?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蒸发的工程款。

  投入铁路工程建设,如今难以抽身

  据当事人彭某讲述,她的公司于2009年12月与对方签订了“兰州-新疆第二双线红柳河至乌鲁木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款项约16亿余元。2011年4月,兰新项目部以当事人公司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终止合同,而当事人彭某也觉得该项目前期投入巨大,于是便同意进行退场清算。也正是从退场清算开始,当事人彭某逐渐陷入案件泥潭,至今无法抽身。

  工程款莫名蒸发,背后暗藏玄机

  当事人彭某回忆道,在清算过程中,兰新项目部却在2012年3月以“超额支付”为由起诉当事人公司,要求其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00余万元,代理律师表示:兰新项目部起诉当事人公司时该项目还未竣工通车,双方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没有可以支撑兰新项目部所谓的“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兰新项目部关于“超额支付”的起诉,并依据项目鉴定结果判决项目部欠发当事人公司300余万元的工程款。然而据当事人彭某阐述,该鉴定结果看似支持己方,实则并不公正,她认为相关鉴定单位系兰新项目部的相关利益方,并非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且兰新项目部实际拖欠当事人公司工程款为2亿余元,并非300多万元。

  当事人彭某据此提起上诉,但二审结果依旧不尽如人意。案发至今她曾就工程款结算提起过诉讼,但至今仍未得到合理的结果。期间,对方曾表示愿意与当事人彭某清算工程款,却并不拿出重要的清算凭证(即末次验工计价表的各项明细),导致清算工作根本无法进展。

  当事人彭某称,目前她的公司濒临破产,个人承受着来自项目部及施工队的巨大压力。当事人代理律师补充道,近期针对本案所召开的法学论证会给了当事人彭某一定的信心,支撑她能够继续走下去。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前案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如何准确计算出应得工程款?历经数次重审,当事人该如何带领企业走出泥潭?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当事人彭某接下来的选择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于前案“超额支付”中所涉及到的鉴定报告,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彭某所描述,依据前案的二审判决结果,该鉴定行为仅为解决兰新项目部是否超付工程款的案件,不能替代双方以后的工程款结算,其结论亦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并且,如果当事人所描述的鉴定机构不具备专业司法鉴定资质情况属实,温老师认为可以推定该鉴定结果是无效的,且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利害相关的回避原则。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补充道,依据司法规范,鉴定机构本就应当是与鉴定主体双方无利害关联的第三方机构,而据当事人彭某所述,前案中的鉴定机构为兰新项目部相关利益方,则本案当事人公司有权不认可该鉴定报告及其结论,并且当事人彭某有权与兰新项目部协商再找利益之外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项目工程款进行重新鉴定。

  针对本案特点,马老师就一般情况下施工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在节目中进行了相关科普。马老师指出,铁路建设工程规模大、点多线长、涉及专业多、施工周期长,建设过程中变化和影响因素众多,因此,结算有着行业自身的特点。铁路工程结算的审价依据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变更设计文件审价,二是对概算清理资料审价,三是对材料价差的审价。其中,由于材料供应的时间跨度长,每季度供应价不尽相同,与招标时规定的供料价格会存在价差,因此调整价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节目尾声,温老师和马老师分别对当事人彭某提出建议:

  温老师认为当事人彭某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项进行重新鉴定,并向法院重申前案鉴定无效,不可作为本案依据。

  马老师认为本案问题的根本在于巨额工程款的去向,因此当事人彭某除了寻求法律解决之外,还可以向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同时,马老师也通过本案警示后来者,在项目合作上一定要谨慎细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商业合作也不可完全依赖对方单位的性质背书。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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