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评论》之拨开云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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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网 作者: 编辑:吴涛 2022-07-14 15:43:34

  公安部扫黑办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公安机关将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好、运用好扫黑除恶法律法规,继续大力开展缉捕“漏网之鱼”行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沙霸”“矿霸”专项行动,严打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持续打击涉互联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稳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本期节目的讲述人与人合伙开设石场,可惜没挣到钱,还被对方关押8个余月,对他来说可谓是致命打击。今天我们就来听一听他的故事,一起走进本期《事实评论》之拨开云雾。

  自家矿场被占,他敢怒不敢言

  讲述人程某阐述:一位广东老板连某有意在自己承包的一百多亩土地上合伙开设采石场,并愿意给予一定的回报。对方先是和自己的亲戚商谈此事,不过最终双方的合作并没有谈拢,谁曾想自己的土地却也被骗走了。

  据程某回忆:起初,自己同意和连某合作开设石场,对方要求他们每年支付300万元,作为矿场的管理费用,而连某表示以2元/吨的回报给予程某。不过之后,对方又将2元/吨的回报降为0.5元/吨,程某虽不情愿但还是答应了对方。

  石场动工许久,讲述人程某表示自己迟迟未拿到约定的回报,并且日渐怀疑对方可能是非法开采。他便找去连某的石场,想让对方停止经营。

  合作没谈拢,反被倒打一耙

  据讲述人程某表示;面对自己的质问,对方非但不愿意支付约定的回报,还雇佣了一百多名人员和三十多部车去程某的农场围堵,阻碍他的正常经营。

  程某认为自己被骗了,他将连某一方上诉至当地法院,一审胜诉。对方不服,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连某却找来当地农场的其他村民作证,证明这些土地不属于程某。

  程某回忆道:对方声称让自己交一千一百万元,此事私了。程某拒绝,之后便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强制执行,在当地看守所拘留了8个月。最终,程某被无罪释放,他去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己被抓后造成的损失,报告结果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程某可得损失为七百多万元。

  对于他的损失,讲述人程某得到一笔国家的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对此,程某认为自己的农牧场经营受损,损失巨大,对该赔偿不予认可。他曾向当地媒体记者求助,同时召集也曾受过欺压的村民一起状告连某,都未能如愿。目前,他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表示:超期羁押是司法案件中尚存在的一个弊端,羁押时限应具有严格的规定。如若讲述人程某所述属实,那么他被羁押的8个月属于超期羁押。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温老师认为当地检察院的6万余元补偿金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讲述人阐述到的“村民作伪证”这一问题,温毅斌老师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村民如果是受到连某的指使,他们将面临“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嫌疑。而连某指使他人将构成涉嫌“妨害作证罪”。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发表了他的看法:由于牵涉到双方利益,双方在达成合作时应该签署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则充满变数,可能会对一方造成损害。

  另外,马进彪点评道:讲述人程某得到了国家一定的赔偿,但是该赔偿不应是本案的重点,如何收回自己因此损失的利益才是关键。

  对于公民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马老师补充道:除了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预防,例如在本案中,签订合法的书面协议是十分必要的“预防针”。

  在节目的尾声,温老师和马老师对讲述人程某提出了法律建议。温老师认为:讲述人程某应尽快向连某一方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提起连某对程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诉讼,通过“两手抓”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马老师认为:针对于本案的发生,讲述人程某除了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还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的后续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伪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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