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评论》之二纪愁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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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网 作者: 编辑:吴涛 2022-09-03 21:14:20

  集体企业,又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大部分集体企业纷纷改制或者破产清算。今天做客节目现场的讲述人就是24年前被破产清算集体企业的两位职工代表,他们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一起走近他们的故事。

  百余人工资,从上世纪拖到本世纪

  讲述人刘某和宋某阐述:24年前,他们所在的企业破产了,共110人职工在破产清算后,至今都没有得到拖欠的工资和养老金。他们所在的企业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本都应是集体所有,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小组将集体的产业全部移交至某木制品公司,但是最终由于该木制品公司资质不足,在市体制改革领导工作小组的组建下又成立了一家木业公司,承接了债权债务。谁料?该木业公司在承接后又剥离了破产企业职工,不再承认职工们应有的权益。据讲述人刘某和宋某回忆:当时他们向当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但是没有结果。之后又查询了企业的财产情况,发现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都已被该木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某占用。

  2000年12月28日,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原木制工艺品总厂破产后遗留问题处理的请示报告》,其中明确规定:“由原破产企业清算组转来需新公司承担的工人工资,按照债转股的形式,由当事人向公司申请办理债转股手续。”

  对此,讲述人刘某表示:当时这份请示报告文件并未公示,而在一年之后,董某又拿出一份关于该木业公司不承担原木制工艺品总厂破产后遗留问题的请示报告,其请示理由是该木业公司实有资产不满足接收条件,清算组未向他们移交资产。但据讲述人刘某表示:事实上,这份新的请示报告上并未盖有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公章,木业公司也仍然是破产财产的占有者。

  坚持了24年,仍遥遥无期

  讲述人刘某和宋某讲述:破产职工们曾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超出了工商登记50人的限额,而破产企业职工之间互相代持股份的意见也并未被法官采纳。

  在这期间,职工们发现董某侵吞所有破产职工财产的证据是在2022年1月27日,是他们从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出的一份材料,即该木业公司能够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过户立项文件。然而根据发展和改革局对职工们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该文件的真实性信息不存在。因此,职工们就拿着回复文书等材料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但遗憾的是职工们因无法证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而没能立案成功,但讲述人宋某等职工坚持认为他们并没有去土管局等职能部门申请审核、调查文件的资格和义务。

  讲述人刘某表示近期他们也参加了相关的论证会,专家们给出的建议是:一、向公安部申请立案,针对伪造的公文进行侦查,确定董某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嫌疑;二、针对董某侵占土地的行为,确认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

  讲述人刘某和宋某表示: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职工们的生活都很困难,没有固定工资、养老金及退休金。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住房十分简陋,有些老人还未等到结果就已去世。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学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表示: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但其本质是民生问题。二十四年中,破产企业职工迟迟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生活得不到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无法解决,那么他们的民生问题也就无法解决。

  法律学家温毅斌表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四步程序”,集体企业的破产清算应先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再合理分配剩余财产。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而针对相关部门的解决方案,马老师认为:董某存在伪造公文的嫌疑,因此首先应该考虑整体事件的背景,从公文造假这一点入手,结果可能更加明晰。此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很多问题尚未解决,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纵向对比上看这类问题正在逐渐减少,横向对比上,这些问题的事件比较久远,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解决历史的问题。综上所述,有关部门的做法存在瑕疵。

  法律学家温毅斌也表示:企业进入破产后,实际上占有财产的就是该木业公司,从整体来看,该木业公司享受了权利却没有履行义务。

  在节目的尾声,两位老师给职工们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法律学家温毅斌表示,破产企业职工们出具的木业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政府立项批复时间的证据充足,董某也承认伪造文件的事实,因此破产企业职工们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同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就进驻破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破产职工们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补充道:虽然事情已经过了24年,但是职工们其实连法律这条路的门都没有敲开,究其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起到主动作用,基本的环节出现问题,案件的进展也就无法有效推进。但是希望广大职工们要坚信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关部门重视起来,目前的这种状况一定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所改变。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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